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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土地供应前,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确保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规定得到落实;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进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凡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未确定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加大土地供应结构改善和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的土地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既要明确最晚的动工开发日期,也要限定最晚的竣工日期。
  四、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按照《通知》精神,我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考虑到自治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平方米的实际,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备案。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旗县(市、区)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完成数据。
  五、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内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保障标准,尽快制定廉租住房实施办法。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尽快实施。为尽快解决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从2006年起,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廉租住房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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