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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正确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要把解决部分地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作为我区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各级城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要从增加供应和调控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控制投资性需求,杜绝在住宅领域投机性炒房,合理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控制拆迁带来的住房被动性需求,努力实现全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住房供应结构
  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对改善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盟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20%。要逐步实现多数家庭可以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旗县(市、区)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尽快提出2005年及2006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005年的建设规模于2005年9月上旬前上报,2006年的建设规模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
  各旗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已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科学合理地明确建设布局,并将2006年的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至2010年),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已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要补充此项内容。2004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旗县(市、区),近期住房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年度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稳定市场预期。各盟市、旗县(市、区)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抓紧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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