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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拆迁,由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被拆迁户据实结算。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数、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数、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补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补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补偿30—60元/平方米;住人窑洞补偿100元/平方米。
  (二)根据深度,灌溉机井每延米补偿200元,人工井每延米补偿50元。水窖每座补偿500—1000元。
  (三)公路建设范围内确需砍移的成片成活挂果园地按5000—8000元/亩标准补偿,成片成活未挂果园地按3500—6000元/亩标准补偿,园地以外其他土地上需要砍移的零星成活树木按分类单价补偿,苗圃每亩补偿2000—3000元。
  (四)因公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方案完整、监督严格、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县(区)国土资源局。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沿线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公路建设。交通、公安、电力、水利、电讯、文物、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公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用料,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阻塞施工交通,拦截工程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群众阻挡的应做到“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非法阻挠、破坏工程施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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