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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银川至武汉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路段。项目全长约165公里,西起陕甘两省交界的凤翔路口,途经咸阳市内长武、彬县、永寿、乾县、礼泉、秦都、渭城七个县(区),与西安咸阳机场高速公路相接。计划于2005年7月全面开工建设,2008年底建成通车。设计总用地面积约17300亩。该项目的实施,对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建设,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浇地(含菜地、园地)13500元/亩,旱地94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水浇地700元/亩,旱地500元/亩。
  (二)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05〕35号)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公路施工临时用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70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3334元/亩(即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四)林木补偿费为:乔木林52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2600元/亩,未成林造林地1600元/亩。苗圃地苗木补偿费按当年苗木市场价值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关于建构筑物与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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