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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三)搞好城市地名规划。要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的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精神,改变城市建设中有城市建设规划无地名规划的现状,高质量地完成地名规划任务。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各级建制市及旗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地名规划工作试点,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全区的地名规划工作。
  (四)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地名信息化服务是新时期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也是地名工作的服务方向。各地要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力争在两年内完成盟市、旗县的地名数据库建设。要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借助电信、网络等媒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电话问路)、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图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的社会功能。
  三、认真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具体要求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民政部门向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服务的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立足服务。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以方便人民群众为第一原则。服务项目和服务形式要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人本特色,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既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又要注重实效,不搞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浪费资源,特别要努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降低服务管理成本。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总体安排,明确各项工作在各个时期的任务和要求,在总的框架下分期分批地开展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重点,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提高,逐步完善。按照城乡有所区别、大中小城市有所区别、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所区别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地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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