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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财政局报送产业基金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的附件。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审查和确定上报申请产业基金项目时,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基础和项目综合效益为重点,以我市15个区县(自治县、市)淹没综合损失比例为参考;
  (二)优先支持经济、社会、环保效益好,带动性、成长性较强,能吸纳较多移民就业的项目;
  (三)合理确定产业基金申请额度。投资补助类单个项目申请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的25—50%;贷款贴息类单个项目申请贷款贴息额原则上从同期国家商业银行指导利率,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大型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在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要件和材料齐备后,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会同同级移民、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申请产业基金额度,研究提出申报项目建议名单,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库区区县(自治县、市)申报项目并将项目汇总表分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会同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结合市政府确定的各产业申请产业基金的比例和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申报产业基金额度,研究提出申报项目建议名单,提交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意见,起草申报文件,并将上报项目资料移交市移民局。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向国务院三峡办报送申报项目,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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