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农办、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对区县(自治县、市)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相关行业产业项目的审查论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金融办积极帮助协调落实项目融资;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产业基金项目贷款予以积极支持。
第八条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产业基金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工作,参照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区县(自治县、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按照上下对口、协作配合的原则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产业基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投资补助: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应在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域内的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置区;
(三)具有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具有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审查、审批意见;
(五)投资补助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应分别不少于就业总人数的20—30%和10%,并具有移民主管部门对此情况出具的证明;
(六)具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应具有银行贷款合同或市分行以上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