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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旅游业;
  (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现代制药业;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
  (五)市场体系、劳动力培训以及社会化服务等服务业;
  (六)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可于每年1月10日、6月30日前分两批申报产业基金项目;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分两批向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报产业基金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产业基金项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定期、不定期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处理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和市级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上报产业基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
  (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和储备工作,汇总申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库区产业基金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汇报、衔接和争取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市移民局负责指导对口支援项目的策划,对申报项目的移民受益情况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负责向国务院三峡办做好汇报、衔接和争取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预算的编报和下达,资金的拨付、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负责向财政部做好汇报、衔接和资金争取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经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商委分别负责指导工业项目、旅游项目、农业项目、市场流通项目的策划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产业基金项目审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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