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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5]71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我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受益和安稳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关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有关程序的函》(发改办地区〔2005〕1177号)、《关于做好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审和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函规字〔200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77)精神,本着上下对口、协同配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支持的产业领域包括:
  (一)农副产品加工和种植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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