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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旅客站务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具备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可按每人次出售的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以下简称站务费)。站务费标准如下:

┌────────┬─────┬─────┬─────┬────┐
│站级      │ 一级站 │ 二级站 │ 三级站 │ 四级站 │
│收费等级    ├──┬──┼──┬──┼──┬──┼────┤
│项 目      │ A │ B │ A │ B │ A │ B │无   │
├────────┼──┼──┼──┼──┼──┼──┤    │
│  旅客站务费  │2.50│1.50│1.50│0.50│0.50│0.30│    │
└────────┴──┴──┴──┴──┴──┴──┴────┘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客运站售出的已含站务费的客运票价尾数不得收舍。
  第十四条 班车运距在30公里以内的线路,已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可收取每人次0.30元的旅客站务费,30公里以上的线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站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站不得收取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四)只收取发班费的四级(含)以下的客运站。

第四章 车站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外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客运站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1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
  (五)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
  (六)由于乘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
  不办理退票;但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车站应作好善后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送票里程5公里以内每票3元,5公里以上每票5元向旅客收取送票费。
  第十九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2元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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