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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为15%,二级站为12%,三级站为8%,四级和简易站为5%。
  第九条 车辆清洗费、清洁费
  车站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内部清洁服务的,车站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和内部清洁费,20座及以上的可收取清洗费10元和内部清洁费3元;19座及以下的可收取清洗费5元和内部清洁费2元。
  第十条 车辆停放费
  车站停车场主要是为承运人和旅客服务的,原则上不得停放外来车辆。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达到一、二级站级标准的车站按以下标准计收车辆停放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车辆停放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以下标准内审批:

┌──────────┬─────────────────────┐
│    时 间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          ├──────────┬──────────┤
│          │    室 内    │    室 外    │
├──────────┼──────────┼──────────┤
│   四小时以内   │     2     │     1     │
├──────────┼──────────┼──────────┤
│    白天    │     5     │     3     │
├──────────┼──────────┼──────────┤
│    夜间    │     8     │     6     │
└──────────┴──────────┴──────────┘

  (注:夜间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

  主城区应班车停放1小时以内,非主城区停放1.5小时以内发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而发生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一)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发生脱班的,客运站可视班车运距长短按每脱一个班次100元-300元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脱班费,具体数额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发生延误班车发车的,客运站可按每延误一分钟5元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延误费超过脱班费的按脱班处理。
  (二)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对等原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三)因承运方或车站的责任造成班车延误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一切善后事宜由车站负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车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支付。
  (四)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检查服务
  始发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做好安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安检凭证,客运站签证出站。完成此项工作的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50元/辆的安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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