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
  第二十条 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
  基本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六章 旅客票价

  第二十一条 旅客票价的构成
  旅客票价由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组成。
  公式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分段里程]十Σ车辆通行费十旅客站务费
  公式二: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十通行费分摊率)×分段里程]十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凭民政部制发的相关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

第七章 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每增加50千克,购车票1张(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见附表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