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
第二十条 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
基本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六章 旅客票价
第二十一条 旅客票价的构成
旅客票价由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组成。
公式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分段里程]十Σ车辆通行费十旅客站务费
公式二: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十通行费分摊率)×分段里程]十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凭民政部制发的相关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
第七章 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每增加50千克,购车票1张(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见附表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
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