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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班车客运和普通定线旅游车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
  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按不同车辆类别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按合理比价确定。基本运价及加成后各种车型运价(见附表一)。
  三、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其它等级公路的客运班车,可在相应车型高等级公路运价基础上的30%以内加成。
  四、班车浮动运价
  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相应客车等级运价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票价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五、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加总计收。
  第十五条 旅游班车运价
  旅游客运是为旅客观光、游览、休闲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旅客运输,其线路一端位于旅游景点。按照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的计算方法,旅游车客运票价可在相应客车等级票价基础上加成20%。
  第十六条 跨省班车运价
  跨省、市旅客运价,按毗邻省(市)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在票价出现差异时,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价
  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商定,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旅客负担。
  通行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原则上应据实计收,也可按车辆通行费标准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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