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重要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促进农村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的发展。
十二、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功能;积极拓宽农资商品经济,支持、引导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十三、引导、支持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促进农村“小生产”适应社会“大市场”,引导、支持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向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对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申请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只要有五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企业法人资格。
十四、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造。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发展新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承包、租赁或收购国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工业技术改造,发展环保型、生态型、外向型产业。
十五、扶持、规范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旅游经营与服务业、房地产与居民服务业、餐饮卫生业以及法律、会计、咨询信息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缓解就业压力,引导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十六、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的政策调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文化领域的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参与相关国有文化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公司化改建。
十七、引导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提高信用意识,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管理,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符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积极推进全省各级信用企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