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充满活力”的要求,立足本职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及责任意识,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和公开高效的办事环境。
二、放宽投资领域,支持自主创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对其申办登记时有法定前置要求的,应积极先予核准企业名称;对未设法定前置许可的,应依法积极予以注册登记。
三、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促进资本积累运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两年内补足,首期出资额可放低到其申报注册资本金10%,最低限额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