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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县(市、区)、乡(镇)打击整治阶段(2005年10月11日至11月20日)。
  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实施打击整治。本阶段的任务是按标准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并依法对非法煤矿及其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处罚。对辖区内所有违法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严格监控,做到真停真整。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不可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及时作出关闭决定,按规定公告并组织实施。对整合资源中确定的压减矿井,比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实施闭井。对关闭矿井的验收要严格标准,责任到人,验收资料要建档备查。
  本阶段结束时,各县、乡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各县(市、区)向市、市向省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50%,发现问题要责成县、乡两级政府立即处理和解决。本阶段结束时,各市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阶段结束时,各市向省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阶段:省级核查验收阶段(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
  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县(市、区)的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20%。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煤矿的,对非法违法煤矿和煤矿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按规定给予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存在问题的市、县,要责成其解决好遗留问题,全面实现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预定目标。
  省人民政府组织核查验收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纪检委参加,安排新闻媒体参与。市对县(市、区)、县对乡(镇)的抽查验收均应采取这种方式。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6日至25日)。
  各级都要以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严防出现反弹。要认真总结关闭非法矿井和整顿违法矿井的总体情况,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出色、收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惩处。
  省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项行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专项行动先进市和省直部门中的先进单位;安排专项行动后继续保持对非法违法煤矿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严防出现反弹等事宜;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监察、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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