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对重点工作项目和区域要实行定任务、定时限、定负责人的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同时,要制定对各有关部门执法到位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严格执行纪律,奖罚分明,确保执法到位。
三、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对非法违法煤矿实施严厉打击(概括为“四关闭”、“两整顿”)。
(一)对以下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3、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对关闭矿井必须按《决定》中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使其原有设施无法恢复,严防死灰复燃。严格煤炭准销票制度,坚决制止非法违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二)对以下两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2、存在《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矿井。
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按《决定》中规定的四项措施实施监控。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方案,属市营、县营煤矿的,由市级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属乡镇煤矿的,由县级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报市级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备案。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的复产验收,属市营、县营煤矿的,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属乡镇煤矿的,由县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级安监部门对县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的矿井要进行抽查。
四、工作阶段划分和阶段任务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贯彻摸底排查阶段(2005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发动,二是摸底排查。用20天的时间,把国务院《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精神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到县、乡和各煤矿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要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把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煤矿从业人员,使非法违法煤矿的危害人人皆知,形成对非法违法煤矿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氛围。同时,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制定出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10月10日前,各市将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和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