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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2005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省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从9月20日开始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为了组织实施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决定》,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查重处。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安全程度显著提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全面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齐抓共管,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公安、工商、供电、劳动保障、监察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全面履行《决定》和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5〕9号)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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