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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5修正)

  第二十六条 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雪茄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市、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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