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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5日 省政府令第196号 1996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2000年4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作了修正 根据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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