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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情况进行核查,取缔无照经营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利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改作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的审批,对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负责向社会提供经认定可以用于改造成养老设施的闲置厂房等方面的公共信息,并进行行业指导,给予这类养老设施一定的政策优惠。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将闲置厂房改造成养老设施的,不予登记,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整治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自今年9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10月底前)。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摸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整治工作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督导租赁双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摸底调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出租单位自查自纠备案表由各出租单位进行填写,并于10月30日前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租赁情况统计表、汇总表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各系统、各行业所属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本单位的摸底调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中旬前)。对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租赁双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有关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区县要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
  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整治达到要求并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可恢复生产和继续营业;停产、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给予关闭,由原发证、发照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督查总结阶段(12月底前)。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充分认识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尽其职,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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