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同时,要抓紧完善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与市总工会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每年(或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以及时通报与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搞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特别是要搞好有关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保证与各级工会组织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私营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中介公司等“两新”组织中组建工会,对阻挠组建工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理。
(二)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予以纠正。
(三)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建立总工会的试点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
(四)支持工会在新形势下对组织管理体制的探索,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变、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要帮助工会进一步扩大对产业工会指导服务的职能,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
(五)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协助工会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及劳务人员的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和《
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支持工会开展就业援助和帮困送温暖工作,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建立健全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帮扶机构。支持工会举办服务职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工会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医疗帮困救助机制,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