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参与和法律监督的力度。凡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工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研究制订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三)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实行公开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分流、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内容,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进一步支持工会在非公企业探索有利于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促进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职工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直接参与对局部地区具有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理,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政策建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指导和推动企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等。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处,与工会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妥善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停工、怠工事件。
四、形成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