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
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施行以来,各区县、各部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本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贯彻
《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支持工会在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人才强市战略、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等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立功竞赛,以及职工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支持工会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搞好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三)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监督企业执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四)支持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共同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建设。
二、健全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一)不断拓宽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建立和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