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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6月1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保障和提高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质量,做好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工作。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和协调工作,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具体受理申请登记、组织评审、发放许可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凡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向市科委分别申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国际公认的相关机构或经市科委认可的其他种子供应单位,实验动物种子背景清楚,遗传和微生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和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4、具备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证书;
  6、对饲育与供应的实验动物遗传、微生物质量有自检或委托检测能力。
  第五条 应用实验动物进行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等和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用的实验动物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部门或个人;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和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4、具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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