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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及开展实验动物工作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委颁布了《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后又颁布了《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上海市科委是本市实验动物的主管部门,并主管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法规和规章,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向市科委分别申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三、在全市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一票否决制度
  凡承担上海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等科研项目或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并应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实验动物许可证,或到有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科研工作。应用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必须始终依照科研项目设计的实验动物有关质量指标和实验条件、操作规程等进行,并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备查。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科研课题进行验收时,应同时对有关实验动物工作进行考察确认。如发现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在应用实验动物中有违反国家和上海有关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的,撤销项目,追回全部资金,并予以通报。
  凡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成果,在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项时,应提供合法使用实验动物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通过。
  对于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各级、各类科技管理部门不予科研立项。
  四、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国家、地方、部门的实验动物三级管理制度。在本市逐步形成了市科委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实验动物分级监管机制,并成立了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科委将加大实验动物许可的行政执法力度,查堵实验动物管理漏洞。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凡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及动物实验、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市科委将联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协助市科委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下属单位及时申领许可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共同促进本市实验动物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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