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管理
及开展实验动物工作检查的通知
(沪科[2005]第259号)
本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部分中央驻沪单位:
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撑条件,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国家对实验动物事业投入的增加,实验动物科学发展迅速,为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无证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或有许可证而不按规定执行,甚至个别单位因法制意识淡薄、管理不善而发生实验动物事故。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科学实验、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扰乱了实验动物市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贯彻相关法规和规章,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是一种特殊的、基础性的衡量器具,被称为“活的试剂”和“最精密的仪器”,被广泛用于医学、制药、化工、农业、轻工、环保、航天、军事、生命科学、生物工程等研究和应用领域。特别是药品鉴定、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等许多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工作,必须用特定的高质量的动物进行实验,以动物实验的结论为基本依据,因此,实验动物的种类品系、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实验数据的准确性、重复性和可靠性。实验动物科学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动物本身生命现象的研究,进而推用到人类,探索人类的生命奥秘,治疗、控制人类的疾病和衰老。可以说,没有现代实验动物就没有现代生物医药、生命科学的发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实验动物的重要性,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实验动物的管理,规范实验动物活动。
二、依法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活动
为保证质量和生物安全,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有一整套非常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国家也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和规范标准,从法律上、制度上来保证和规范对实验动物的管理。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技部(时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1997年,国家科技部与
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确定了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还确定了国家和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2001年,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等七个部委联合颁布了《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我国境内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办法同时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监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