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二00五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

  9、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还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档及下列电子文档,即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500字以内的Word格式文档),另附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jpg格式,像素300*200或以上)。
  10、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A)财务报表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2003年至2005年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报(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2005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数据待明年年初综合评审时再予以补报(具体另行通知)。
  (B)报送部门
  为确保申报企业的财务机密,维护企业利益,请申报部门在企业申报时一并告知申报企业另须将财务报表寄送本市黄河路355号2号楼607室综合数据处理组(邮编:200003,电话:63593151,传真:63586267)。
  (C)报表合并
  申报企业另需填报有关品牌相关企业数据的,应将其品牌相关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经合并后一并填报,并附上品牌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和数据的来源、依据等说明。
  四、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发展方向。
  为便于企业申报及申报部门初审,现对今年申报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提出如下必备条件:
  1、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类的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其总体营销情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即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四项必备条件(数据可包含品牌相关企业):
  (A)不低于:即申报企业2004年的总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
  (B)不下降:即申报企业2004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行业整体性下降除外,但需由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
  (C)不亏损:即申报企业2004年的主要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亏损(属国家政策性亏损除外,但需经有关部门核实);
  (D)不少于:即申报产品2004年度销售收入占申报企业2004年总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少于20%(单项品种的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除外)。
  申报企业或产品若达不到上述(A)款必备条件的,但其申报产品在全国或本市行业中享有盛名,且其申报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明显处于行业前位的(即其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五位或本市同行前三位,且有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的),可予以申报。
  2、申报上海名牌服务类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方面要求:
  (A)申报企业已申请注册了服务类商标,且使用三年以上的;或统一使用合法的商号,已使用三年以上的。
  (B)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本市该服务行业的龙头企业,并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其行业综合排序处于本市前五位的(由申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行业进行确认);
  (C)申报企业还必须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是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是企业已有科学的管理(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企业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或方式;
  三是企业已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高标准的服务规范以及必要的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四是企业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服务内涵丰富;
  五是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同行业中具有上海特色,能够体现时代的精神风貌,在本服务行业中较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六是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并积极开展了有效的顾客满意度测评工作;
  七是企业近二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问题或事故,且无重大顾客投诉事件;
  八是企业已制订了服务品牌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并制定了贯彻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推进计划。
  五、部门初审及报送期限
  1、申报部门初报。为提高申报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申报部门应做好申报前期的充分调研和摸底工作,了解本行业、本地区内拟申报今年上海名牌的企业和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必要的初选,并于10月31日前将“2005年上海名牌申报情况部门初报表”(见附件四)报市名牌办。
  2、企业申报期限。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申请表》及证实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申报部门。
  3、材料初审。申报部门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以及今年申报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其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市工经联合会则应汇总所属行业协会受理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初审。
  4、材料报送。申报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于11月25日前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名牌办。
  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则由申报部门退还企业,并将申报产品或服务名单抄送市名牌办。
  5、申报结束后不再受理申报,也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
  六、申报其它事项
  为便于申报工作联系,各申报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名牌申报工作,并将其名单及联系方式抄送市名牌办。
  本通知电子文档已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上发布,申报部门可查阅或向申报企业告知。
  市名牌办地址:长乐路1227号1105室或609室。
  联系电话:54045500转2141、2602、2603,2181、54037248、54035444、54047921(兼传真)。
  联系人:陶粮民、董佩华、戴升
  附件1:《二00五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附件2:2005年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及装订要求;
  附件3:2005年上海名牌产品或服务行业类别划分;
  附件4:2005年上海名牌申报情况部门初报表;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二00五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产品类:□ 服务类:□)

  申报注册商标名称:             
  申报产品/服务名称: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注册所在地:            区/县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

申报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告知书



  实施名牌战略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名牌评价工作是推进名牌战略的重要内容。为维护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向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告知如下事项:
  一、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