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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设立,由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推荐、公布,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人员配备、管理措施、教学质量等。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要广泛征求接受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确保考核工作公正、严肃、合理、准确。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培训基地要提出告诫,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完成,也可以分散完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在规定任务之外,参加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应当与所在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的费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等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可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中需进行继续教育发生的费用,可在管理费用或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各类有偿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按一定比例纳入继续教育工作经费;
  (四)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主要包括:《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日常登记填写、年度签证和周期验证四个管理环节:
  (一)《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发放;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将培训内容与课时如实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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