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未达到《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的意见》规定的项目用地。
五、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的一般项目用地,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条件。
(二)项目选址、用途和规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农转用指标已落实,并具有可行的补充耕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占用存量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的,具有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属于政府投资的,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属于自筹资金的,自有资金已达到投资总额的35%。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一般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土地利用效益高的项目用地。
(二)对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税收具有显著作用的项目用地。
(三)提供劳动力就业岗位较多的项目用地。
(四)涉及征用耕地,已采取实物方式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用地。
六、一般项目中,各用途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基础设施用地
1.完善市区与郊区快速道路系统工程的建设用地。
2.规划发展的新城和已建成的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3.水资源保护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用地。
4.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5.郊区和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6.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收费公路等有合理收益和投资回收能力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7.城镇公共绿化用地。
(二)工矿仓储用地
1.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污染,投入产出比高的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