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以下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指标,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按照《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本评价标准供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时参照执行。
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的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
(三)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优化城市发展布局,统筹城乡发展;
(五)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保证合理安排的项目用地。
(一)08工程项目用地。
(二)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5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四)保证竣工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建设用地。
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禁止安排的项目用地
(一)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发展的行业或项目用地。
(二)属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
(三)属于年度供应计划限制供地的项目用地。主要指:
1.东、西、北四环路以内、南三环路及其延长线与四环交界以内新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2.二环路以内新增的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
3.中关村高科技园区规划产业区和中央商务区新增的酒店、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商业设施、物流中心项目用地。
4.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用地。
5.高档别墅项目用地。
6.未在本市28个保留或拟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内选址的非重大、非特殊产业项目用地或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用地区域选址的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