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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城建委(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外地建筑业主管部驻并办事处:
  1、凡在太原地区范围内按照规定应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见并城字第[1998]135号文件),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逃避招标投标。对违反规定逃避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2、除保密工程、个人投资工程等按规定可议标的工程外,今后对有特殊要求,确需议标的工程,经批准,方可进行议标。凡未参加招标投标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优秀项目经理的评比,该项工程不得参加优良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的评比。该项目经理在参加下一个工程投标时扣除5分。
  3、凡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工程,必须邀请五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4、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所提供的优良工程以及优秀项目经理证书以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其它各专业部(委)所属的指挥部机构发放的证书无效。
  5、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所提供的优良工程证书有效期,按结构类型划分,砖混结构为两年,框架(框剪)结构为三年。
  6、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仅有一家施工单位在标底范围之内时,必须选择另一家最接近标底的队伍同时参与评标,并从两队伍中,确定一个队伍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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