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普查,确保从食盐生产企业出厂的都是合格碘盐。对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进行普查,落实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备案制度,规范非食用盐企业的生产、销售,确保非食用盐不流入食盐市场,使非法加工食用盐没有原材料,从源头上杜绝假冒食用盐的出现。
2006年,重点检查各县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批发价格执行情况、仓储设施管理和食盐销售情况;各县食盐批发企业转(代)批点的布局设点、经营资格许可、经营情况。对没有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授权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对没有设立转(代)批点的县或转(代)批点布局不合理的县,建议设立或调整转(代)批点,完善食盐销售网络;对违法违规的批发企业、转(代)批点限期整改,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批发企业。严格按照使用、销售企业先备案后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各地盐务管理部门跟踪监管。非食用盐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先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备案,凭当地盐务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须先到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再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备案。非食用盐的运输须有省盐务管理局制发的非食用盐运输凭证,以便于区别正当非食用盐运销活动与非法贩销私盐的行为,保障非食用盐产品的顺畅流通。
2007年,按照《
食盐专营办法》的要求,各零售商、个体户必须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或转(代)批资格的企业(工商户)处购进食盐。对不按规定渠道擅自购进的盐产品按私盐查处。建立非食用盐用户档案,准确掌握非食用盐流向、数量,防止非食用盐产品无序流通。促进非食用盐用盐企业加强对原料盐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转让、倒卖,违者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05年6月前,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完成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方案设计,组织审定并实施;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动员部署,落实任务;开展调研,草拟规章;筹建青海信用管理中心,配备人员,购置设备,开发软件,建设青海信用网络,开展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广泛开展征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005年底,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相关标准,出台信用征集、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初步建成同业征信,联合征信信息平台,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试点工作,政府信用体系基础工作取得进展,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