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农村牧区机动地管理
机动地的预留、管理和使用是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农牧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机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尚未预留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要规范机动地的发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机动地对外发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承包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承包期限要合理,不宜过长,承包手续要完备。发包机动地及“四荒地”等获得的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共有,纳入农村牧区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七、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
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牧区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精神(青政办[2004]86号),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农牧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不断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机制。要建立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信访及处理情况。要建立农村牧区土地信访接待制度,对农牧民反映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登记和分类处理。对农牧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做到不推诿,不拖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土地承包纠纷重点村组,要统筹力量,集中治理,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存在产生群体性事件征兆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到早发现、快处理。
八、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