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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已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牧)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法进行补发;
  (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凡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农(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
  (五)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在核清地亩、重新签订合同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因依法征收、征用农牧民承包的土地,使农(牧)户的地亩与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不符的,可按实际土地面积据实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按照国家农业部设计的统一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变更工作由各县具体负责,要求在2005年底前全部发放到户。
  四、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在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内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底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等工作,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
  五、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流转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延续与完善。各地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积极探索农(牧)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的方式,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流转方式。同时,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今后各地不论采取哪一种土地流转形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保护农牧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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