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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继续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
  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是农(牧)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稳定,注重完善,依法办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本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承包集体土地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凡是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得颁发承包经营权证。
  (二)对外出农(牧)户中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牧)户的户口仍在农村牧区,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集体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三)对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村(牧)委会应保留其承包权利,并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
  (四)对政府组织调庄的农(牧)户,已妥善安置并有生活保障的,原承包地应予以收回,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三、抓紧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换、补发工作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牧)户享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权利的法律凭证,也是检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志。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换、补发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把农(牧)户承包的土地以及已经确认到户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地块逐步在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明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核、换、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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