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2005年7月)
土地是农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牧区、发展农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自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牧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尤其是半农半牧区至今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个别地区还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二是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符合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是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四是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五是有的地区对土地承包工作还不够重视,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还不大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村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不利于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牧区的发展与稳定。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