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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专题研究部署,认真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安置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对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要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有关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的落实。各级兵役机关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在征兵工作中严格把关,禁止非农户口挤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协调沟通,认真执行有关退伍安置法规政策,坚持“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对安置期望值过高、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负责督促教育。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本人。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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