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部门要于2005年8月底前对全省所有的退役安置士兵开出介绍信,接收单位要于9月底前对所有的退役安置士兵安排上岗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各地区历年未能安置上岗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尽快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详细调查,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抓紧落实安置单位和工作岗位。
各级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把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安置改革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转移安置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足额发放。对个别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于2005年9月底前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全部兑现。同时,各地区要认真落实青政办[2004]84号文件精神,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各地区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素质和就业能力。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普遍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