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5]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执行青政[2005]32号文件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必须于8月25日前与省安置部门联系落实安置计划和接收具体人员,及时安排上岗。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安置部门。
坚决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给其发放生活费;未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将生活费全额补发给未能上岗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