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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职称评定、办理证照、科研项目申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四)自愿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其参加或向其强行收取会费。
  禁止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评比、乱培训和乱拉赞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外,不得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举办地区性、行业性的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其参加各种培训、接受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借评比、培训名义向其收费、拉赞助。
  (五)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私有财产。
  2、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抓紧进行立法调研,通过修改和完善我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制度,将我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3、凡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符合投资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六)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七、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和协调机制
  (一)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成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拟定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和规范发展,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落实有关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
  各级工商联(商会)要做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联络和指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个私协会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保护合法权益、沟通政企、提高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做实、做强、做大。
  八、实施本政策措施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政策措施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具体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照各自职责,在2005年10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本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或办法。省政府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政府和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目标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本政策措施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限时改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落实执行本政策措施各项规定中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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