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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6、禁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乱检查行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定依据。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减少对非公有制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对非公有制企业具有法定监督检查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依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管理职能。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或者行政机关因查办案件的需要外,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机关不再安排例行检查;对同一企业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做出监督检查安排。
  7、坚决制止“三乱”。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对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以及各种摊派性收费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
  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收费政策,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收费规定。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罚款等项目,一律适用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换名目再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
  今后凡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实施收费必须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8、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各种名目进行摊派、收费、拉赞助。
  9、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活动,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接受服务或者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根据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二)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1、实行授权登记。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改变以往工商所初审、县级局审批发照的方式,授权工商所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2、放手发展小商业。农牧业区流动经营者和进城自产自销农牧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城市社区服务业中从事小维修、小作坊、小家政、小报刊经营的经营者,办理营业证即可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自由选择登记机关。非公有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自由选择注册登记机关。
  4、充分运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各级政府要认真受理投资者以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5、简化项目审批。凡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对非公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备案制。
  6、简化证、照年审手续。对年度诚信企业实行免检,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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