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做好标准化认证工作。质量认证和计量标准化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认证认可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二)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
  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管理人员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建立科学的管理和决策机制,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涉及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科研新产品申报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敦促、帮助企业进行注册、申报和标准认定;加强产品原产地保护;保护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
  (四)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鼓励、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征个人、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
  (一)规范行政行为
  1、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执行本政策措施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在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重大利益关系的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充分征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施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定点设立咨询和查阅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免费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查询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索取相关资料的权利。
  2、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职能部门在单位内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办公;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起“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将有行政许可项目的职能部门集中起来,实行集中办公、分别受理、一站式服务。
  3、施行行政服务承诺。凡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都应将其职责、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承办责任人,承诺服务的标准、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监督、投诉方式等对外公布。办理许可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事后监督责任。
  4、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凡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办理的时限并在时限内依法办理完毕,不得相互推诿责任或者刁难当事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解释、说明,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材料。
  5、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转变观念,自觉提高依法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地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联系,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解释等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