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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5、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6、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7、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兼职兼薪。
  8、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
  1、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省专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2、培育名牌产品。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
  (五)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l、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2、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守信经营。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六)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
  3、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指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对国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并要求参加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从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省政府每两年确定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实力的优秀企业,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对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具体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
  (一)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股东出资、引进外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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