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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勘查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
  ①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
  ②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
  ③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
  (3)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4)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经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要矿种以外的伴生矿产的,免缴5年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③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或减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④利用老矿区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可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①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四、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一)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会计、法律、保险、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对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扶持其发展。
  (二)建立信息服务体系
  1、设立中小企业信息网,逐步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2、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发布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等信息。
  3、对进入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商登记、产品试制、人才培训、市场策划、技术开发、形象设计、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创业辅导服务。
  4、发挥各类培训、研发机构的作用,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技术创新、科技示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
  l、省有关部门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
  2、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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