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本规定仅限于内资企业,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59号)精神,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其他税收支持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办个体工商户,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首次纳税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4)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村、镇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
(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惠政策。
(1)符合产业政策和省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在本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或抵押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持有人转让、出售矿业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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