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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5、积极开展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活动。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融资试点。
  2、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
  3、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嫁接改造;通过租赁设备、厂房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
  4、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5、在政策、业务等方面支持典当行业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服务。
  (四)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l、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逐年扩大规模。
  2、省财政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3、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独资、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
  4、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保险业务。
  三、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一)税收支持政策
  1、所得税
  (1)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至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8)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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