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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规范运作、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社会事业的盈利性经营;可进入文化产业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等领域;可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制;可以参与、建设、经营、改造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4、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1、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用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注册商标)、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由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
  2、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即可注册登记。
  3、放宽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经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其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核准。
  5、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冠名条件。无论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以省、州、地、市区划名的可以核准办理;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冠“集团”名称;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等字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1、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支持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培训;
  (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7)支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8)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
  2、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省工商局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
  3、州、地、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科目,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
  (二)改善金融服务
  1、人民银行要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及授信额度,并积极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
  2、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企业贷款支持,积极开办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等贷款品种,满足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
  3、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信用贷款,增加贷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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