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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2005]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5年8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培育和增强我省自身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结合青海实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坚决破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弊端,以“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为目标,不断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投资领域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在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积极促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电力产业开发。
  (2)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产业开发,进入风险勘探和开发领域,以多种方式参与省内老油田、边际油田改造;收购低产油井,自主开采、加工、出售产品。
  (3)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煤液化、煤气化、煤焦化等煤炭资源深加工产业。
  (4)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通信产业开发,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发展通信衍生服务项目。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铁路、民航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参股投资省内自有铁路(专线、专用)建设;鼓励拓展铁路、航空领域新的服务项目,以独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并允许其买断经营权。
  (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资本可采用独资、合作、转让等形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7)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重组、改造停产或破产军工企业。
  (8)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2、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城镇水、热、燃气、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照明、公厕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参与现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具备条件的,可参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分别或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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