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12.“十一五”利用外资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13.“十一五”以工代赈规划,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编制;
14.“十一五”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委和甘孜、阿坝、凉山州参与编制;
15.“十一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的改革精神,从2006年起省政府将采取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规划审批计划和编制计划的办法,逐项将专项规划纳入日常化管理轨道。
请省级有关部门于2005年10月31日前将2006年度拟上报省政府审批和启动编制的专项规划名录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行业专项规划。行业专项规划要在符合“十一五”总体规划要求,与重点项目规划、其他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和行业职能负责编制和审定,具体衔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专项规划编制程序
为保证专项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按程序编制,形成行为规范、衔接协调、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
(一)前期工作。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应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内容大纲、需衔接的领域、论证方式、编制进度及拟审定发布的机关等。
(二)起草。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起草专项规划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国防设施领域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组织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三)衔接。为防止各项规划出现矛盾,确保全省各类规划合理、协调统一,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主动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部门衔接。衔接内容主要包括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等。
(四)论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一是要委托省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二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论证、未形成论证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不得报送省政府审定,更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五)发布。所有的专项规划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应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确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原程序编制修订后,经审定方可发布。